(2015)神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桂梅与郭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梅,郭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李桂梅。委托代理人高在斌。被告郭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与被告郭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