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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桂梅与郭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梅,郭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李桂梅。委托代理人高在斌。被告郭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与被告郭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