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付宪清申请执行蒋美亮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宪清,蒋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付宪清,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蒋美亮,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区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美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美亮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美亮在建设银行遂宁分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2450.00元至中国银行遂宁分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