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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文清与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14号原告张文清。被告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清与被告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清撤回对被告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