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文清与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14号原告张文清。被告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清与被告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清撤回对被告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