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甲、张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王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丙,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丁,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甲、张某某与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销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 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