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3813号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保安广场A栋17-E。法定代表人许彦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林,梁汉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丰先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明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