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志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勇,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陈志红,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0元,减半收取11890元,由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勇军审 判 员 孙文德人民陪审员 曾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