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景建与冯翔敏、肖彩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景建,冯翔敏,肖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侯景建,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安阳广播电视台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被执行人冯翔敏,男,1962年8月生,汉族,安阳市公路局职工,住安阳市三官庙。被执行人肖彩娥,女,1965年3月生,安阳市房产管理局职工,住址同被执行人。关于侯景建申请执行冯翔敏、肖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翔敏、肖彩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翔敏、肖彩娥于2014年3月28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翔敏、肖彩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翔敏、肖彩娥名下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