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达琼、梁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50元之价从一名男子处购得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并将该枪藏匿于家中。2014年5月20日,盐津县公安局从其家中查获该枪。经昭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前装式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2月30日,盐津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作出了盐司矫评字第1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候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笔录、昭公司鉴字(2014)695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和(昭)公(司)鉴字(2014)730号枪弹鉴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并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铭人民陪审员 易龙才人民陪审员 杨英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