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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 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贾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