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 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贾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