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胡怀文、张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胡怀文,张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刘学。被告胡怀文。被告张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被告胡怀文、张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以被告胡怀文已将其名下贷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亚莉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