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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施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施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任某,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3日,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