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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牛丽娟与潍坊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娟,潍坊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潍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牛丽娟(元申请执行人中建设银行潍坊市奎文区支行),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城关芙蓉街太平街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潍坊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潍坊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荣,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潍经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执行,2005年6月11日被裁定中止执行。2011年10月13日我院作出(2011)潍执变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牛丽娟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因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山东省潍坊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位于奎文区胜利东街363号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