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钦北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杨祖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杨祖杰,刘小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北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住所地钦州市。代表人宁理钧,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珍婷,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祖杰,男,1977年6月3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刘小钦,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祖杰、刘小钦应偿还借款本金975787.69元和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982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89元,于2014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与杨祖杰、刘小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祖杰、刘小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为此,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钦北法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祖杰在钦州市钦南区子材西大街板岭一巷26号(原板岭住宅区15幢第5号)享有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钦国用(2014)第A0238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面积88.8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39**号,建筑面积458.82㎡]进行了查封,经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后,根据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委公开摇珠确定,于2014年8月4日依法委托广西四海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广西四海拍卖有限公司先后于2014年8月26日、2014年11月7日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物资大厦五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方式按现状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经本院依法下调拍卖参考价后,广西四海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物资大厦五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方式按现状继续进行公开拍卖,当天,竞买人徐志军以人民币113.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即借款本金975787.69元和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律师代理费98255元、案件受理费7289元已确保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业盈审判员  农耀星审判员  陈凤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