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李华利与李明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华利,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明开,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华利诉被告李明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华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华利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