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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伟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得,王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伟得,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担保人何国英,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张全,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伟得与被申请人王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政府应给付给被申请人王张全猪栏拆迁补偿款5万元。担保人何国英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滨江支行的存款(存折号:186xxxxxxx3751)50000元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王张全在名下的财产5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何国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滨江支行的存款(存折号:186xxxxxxx375004)50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晗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