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被执行人: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关于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山东山海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钢城区府前大街南、汶水山庄二区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五层楼房一幢【土地号:莱芜市国用(2012)第xxxx号】和莱芜市金都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芜市开发区旺福山路以西土地一宗及全部地上建筑物【土地号:莱芜市国用(2008)第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