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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华,牟代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杨福华,男。委托代理人胡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牟代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华与被告牟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福华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茂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