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沈随军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随军,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沈随军,男,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英,总经理。沈随军与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百盛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随军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随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2014)新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