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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某管理处诉李某乙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管理处,李某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处主任。被告:李某乙,男,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管理处诉被告李某乙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管理处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