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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4号原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潘万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文昌,该公司职员。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光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七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一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