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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玉玺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玉玺,黄×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1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玉玺,男,198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男,1969年3月15日。2012年3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玉玺、黄×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董玉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董玉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玉玺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玉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玉玺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漆爱君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