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蒋春银,兴化市新陈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