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亚珠与陈敖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珠,陈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690号申请执行人:陈亚珠。被执行人:陈敖珍。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73号陈亚珠诉陈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慈执民字第66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