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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宏。委托代理人:游弋、张琪。被告: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志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