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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临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临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51号原告:寿光市临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政府驻地东临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993081-5。法定代表人:崔延台,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鸿。被告: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高新经济开发区。原告寿光市临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临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庆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10日、2013年6月2日签订双T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格的双T板送至被告处,被告已使用,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71699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16992元及自2014年1月18日起的利息。被告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2013年6月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双T板。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16992元。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二份、结算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持购销合同、结算单追要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的行为不当,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市临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双T板货款17169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3元,减半收取1012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