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纪万喜与智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万喜,智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纪万喜,被执行人智成军。申请执行人纪万喜与智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智成军欠申请执行人纪万喜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7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智成军承担。因被执行人智成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