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83号原告崔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大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