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孙茂祥与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祥,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146-2号申请执行人:孙茂祥,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黄山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6242-3。法定代表人:鲍学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有预期应得的房租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内的预期房租等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决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