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少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少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魏某某,男,200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魏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张某某,系第二、三被告。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被告王某的父亲。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被告王某的母亲。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平,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因缓交受理费的期限已到,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4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期限已到,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