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薛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薛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0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五号。法定代表人杨怀峰,该行行长。被告薛爱霞,女,1964年3月25日出三门峡市湖滨区楼*单元*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被告薛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