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陆超、黄明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超,黄明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162号申请人:陆超。申请人:黄明明。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陆超与申请人黄明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超与申请人黄明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黄明明赔偿申请人陆超医药费2982.42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382.42元,申请人黄明明另补偿申请人陆超1500元,上述两项合计5882.42元,于2014年12月24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