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洪超、王素勤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超,王素勤,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11号原告:刘洪超,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素勤,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许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1200910317735。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超、王素勤诉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超、王素勤在诉讼期间,申请将诉请的标的额204981.60元,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超、王素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超、王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洪超、王素勤负担。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玉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