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南京绿宁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绿宁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初字第1号起诉人南京绿宁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3896-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2288号名境雅筑。绿宁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5日,其与被告王立国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立国向其借款5万元。但王立国一直未归还。现要求王立国归还借款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立国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地区金寨县,且绿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江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京绿宁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