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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歌与焦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歌,焦琪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王歌,居民。被告:焦琪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歌与被告焦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歌要求撤回对被告焦琪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歌撤回对被告焦琪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歌负担。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