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歌与焦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歌,焦琪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王歌,居民。被告:焦琪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歌与被告焦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歌要求撤回对被告焦琪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歌撤回对被告焦琪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歌负担。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