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诉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曾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伍某某。被告曾某某。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伍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伍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