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海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杨海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峰,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协商和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茂生人民陪审员 刘晓煜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