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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华钰与被告刘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钰,刘艳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夏华钰,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刘艳宾,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钰与被告刘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