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华钰与被告刘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钰,刘艳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夏华钰,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刘艳宾,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钰与被告刘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