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名壁、陈正蓉与廖晓琼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名壁,陈正蓉,廖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刘名壁。被执行人陈正蓉。被执行人廖晓琼。申请执行人刘名壁、陈正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廖晓琼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所有人为胡林勇、廖晓琼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北一段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5.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珙国用(2012)第534号]变更登记到刘名壁、陈正蓉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