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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5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祁浩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浩,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5668号原告祁浩,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超,居民。被告孙波,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祁浩与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祁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浩撤回对被告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祁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