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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泰松与湖北强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761号原告陈泰松,农民。被告湖北强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码头1号,利川办事处地址:利川市清源大道12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泰松诉被告湖北强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泰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泰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泰松承担。审判员  陈义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