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焕文与张兰亭、周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文,张兰亭,周彩娟,孟星江,张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61号申请执行人陈焕文,居民。被执行人张兰亭,居民。被执行人周彩娟,居民。被执行人孟星江,居民。被执行人张钧,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焕文与被告张兰亭、周彩娟、孟星江、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兰亭、周彩娟、孟星江、张钧银行存款18088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钧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