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保杰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常波、马其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保杰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常波,马其方,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62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486-X。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保杰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常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常波。被告:马其方。被告: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1楼,组织机构代码05849812-0。法定代表人:岳雷,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3009-6。法定代表人:贺仁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保杰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常波、马其方、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719元,减半收取963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359.5元,由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刁小健审 判 员 王 琪人民陪审员 程晋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玉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