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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牛文录、李爱荣等与王玉强、顿玉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录,李爱荣,李君霞,牛鹏辉,王玉强,顿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牛文录。申请执行人李爱荣。申请执行人李君霞。申请执行人牛鹏辉。被执行人王玉强。被执行人顿玉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强、顿玉民下达了(2014)长执字第504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君霞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顿玉民名下的豫G×××××号牌轿车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顿玉民名下的轿车一辆,牌号为豫G×××××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