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927号原告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甄景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