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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927号原告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甄景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