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先姬与被告朱洪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姬,朱洪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李 先 姬 与 被 告 朱 洪 权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19号原告李先姬被告朱洪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姬与被告朱洪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