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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张起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