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张起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