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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53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单身结识黄某某后,以帮助黄某某儿子换工作请托他人需要经费等多种理由,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约40万元。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还了人民币40万元并已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孟某某、龚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借条、短信、电话记录及银行账单往来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能够积极退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