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宇诉被告常君、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李家房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宇,常君,法库县三面船镇李家房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34号原告蔡宇。被告常君。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李家房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喜文。原告蔡宇与被告常君、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李家房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宇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