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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五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苗瑞民与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本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苗瑞民,张本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五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十二路御景嘉苑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瑞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虎,成年,(台儿庄区地税局西侧)。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瑞民、张本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林泰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朱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