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五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苗瑞民与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本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苗瑞民,张本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五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十二路御景嘉苑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瑞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虎,成年,(台儿庄区地税局西侧)。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瑞民、张本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上诉人山东天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林泰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朱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