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李光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程某某。法定代理人程时洪,村民。系申请人程某某祖父。被申请人李光梅,女,生于1987年4月22日,村民。系申请人程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光梅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光梅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某某撤回对李光梅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